Case Study

案例探讨

法律至上,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

黄某某与蒋某、简阳市**纸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

发布时间:2019/4/16 10:56:50 来源:本站 浏览次数:

案情:2014年9月10日,简阳市**纸业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签订《民间借款合同》,双方约定黄某某出借500万元给该公司,利息按月利率2.5%计算,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止。借款到期后,因该公司未按时还款,经双方协商,黄某某与该公司又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》,约定黄某某购买该公司的双胶纸2500吨,单价为2000元/吨,总价为500万元,交货地点为供方仓库,供方负责组织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,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需方先预付货款500万元整,若供方收到预付货款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供货,除承担违约责任外,还须提供设备作为抵押。合同签订当日,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刚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。同日,该公司还向黄某某交付了一份盖有其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的《成品库存报表》,记载有不同产品名称、规格的双胶纸共计2735.994吨。2014年10月26日,黄某某通知该公司将其购买的2500吨双胶纸送到指定出库,又于2015年7月8日再次通知送货均未果。

2015年3月2日,蒋某依据(2014)川内大证执字10932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简阳市**纸业、刘大刚借款本金及滞纳金700万元。在执行中,黄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,认为黄某某是该批货物的所有人,请求终止执行。

争议焦点:诉争的双胶纸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,黄某某是否是合法所有权人。

审理过程、结果:本案庭审中,黄某某承认与该公司签订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》当天,该公司出具的收条中所涉及到的500万元货款实际为该公司向其的借款,即借款转货款;另外,黄某某与该公司在仓库进行了货物清点,当时仓库有2700吨成品胶纸,黄某某主张的2500吨双胶纸与其他货物一起堆放于同一仓库,并未区分开来。

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张强华律师作为蒋某的代理人提出:简阳市**纸业有限公司向黄某某借款到期未偿还,为此黄某某与该公司达成名为买卖合同,实为以双胶纸抵偿借款的协议,该合同实际上是以物抵债协议。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诉争的2500吨双胶纸是否已于2014年10月15日完成交付。1.黄某某主张双胶纸已经完成交付,并提供了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》、《成品库存报表》、刘大刚出具的《货物交付说明》及杨碧琼出具的《说明》予以证明。但黄某某提供的该份库存报表,系该公司在2014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的库存情况,并非2014年10月15日交易当天的库存情况及货物交付清单,另外该份库存报表显示的该公司仓库中双胶纸的库存量为2700余吨,而黄某某买卖合同标的仅为2500吨,双胶纸作为种类物,黄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付时已将其购买的2500吨双胶纸与同一仓库存放的其余双胶纸相区分,黄某某在庭审中也承认未作区分,因此黄某某提供的该份证据不能作为交付货物的凭证,不能达到黄某某的证明目的;2.简阳市**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刚出具的《货物交付说明》,称该批货物已交付,所有权已转移给黄某某,但保存于该公司仓库,由黄某某派人监管,黄某某不负担保管费,并且货物送到黄某某指定地点前的被盗、灭失由第三人承担,其内容有违交易习惯及动产风险随其所有权一并转移的一般原则,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,因此即使该证据确系刘大刚本人出具,亦不能达到黄某某的证明目的;3.黄某某提供的两份《送货通知》,要求该公司送货未果,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交货时间和送货地点,双方在货物交付问题上已发生分歧,交付行为实际并未完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十三条”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的规定,本案诉争的2500吨双胶纸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,仍属第三人简阳市**纸业所有。蒋某申请执行简阳市**纸业、刘大刚公正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标的并无错误。故黄某某主张确认简阳市**纸业有限公司仓库里的2500吨双胶纸归黄某某所有并停止执行该财产的诉讼请求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。

最终,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
Copyright © 2019 (rnls.scangoo.cn), All Rights Reserve. 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

备案号:蜀ICP备19014970号-1 |技术支持:安古信息

  • 所址: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园中苑B区1栋5层
  • 电话/传真:028-27211636
  • 手机:18228464237
  • 邮编:641400